第一条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或公司)为保障举报控告人依法行使举报权利,维护举报控告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举报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结合中国神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中国神华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情况,对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提出投诉或者检举控告,并对所反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控告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投诉或者检举控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中国神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保障”的原则,根据工作分工和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负责处理举报事项,负责保障举报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涉及违法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移送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四条 举报控告人享有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中国神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执行落实严格的保密规定、严密的回避机制、有效的反对打击报复措施,以及适当的奖惩机制,保护举报控告人合法权益并受理举报控告人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请求。
第五条 中国神华受理举报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禁将举报控告人的信息和举报的内容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控告人或被举报单位以及其他无关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 中国神华受理举报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执行回避机制,被举报控告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与举报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予以回避。举报控告人有权提出与举报事项相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申请。
第七条 中国神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举报控告人,不得擅自对举报控告人的信息进行追查,对公司系统内部的举报控告人不得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
举报控告人因举报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并提出保护申请的,中国神华应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必要时,中国神华可以商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八条 中国神华提倡、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对实名举报重大案件经查证属实的,或者为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按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九条 对违反前述保密要求、干扰妨碍举报、打击报复举报控告人的,中国神华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和中国神华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神华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