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煤炭产业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确保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产业土地复垦,是指对煤炭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谁损毁,谁复垦”原则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土地复垦相关工作。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分公司”)。凡在本公司内从事土地复垦和对土地复垦实施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公司煤炭管理部是煤炭产业土地复垦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煤炭产业土地复垦实施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子分公司负责组织落实本公司煤炭产业土地复垦工作,根据公司要求定期将复垦、监测、督办等情况上报生态环保监察系统。
各子分公司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根据属地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明确土地复垦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包括资金概算、资金投入、费用预存、使用、返还和管理等情况。制定年度复垦工作目标、工作计划、资金投入计划。
各子分公司应检查本单位年度复垦计划是否完成、土地复垦资金是否足额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统称“方案”)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土地复垦实施与监测是否按方案开展。
第七条 各子分公司所属煤矿是煤炭产业土地复垦工作的责任主体,按要求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送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制定年度土地复垦计划和工程项目设计方案;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项目工程要求,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定期将复垦情况及整改督办情况存档或按要求报送子分公司。
第八条 子分公司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第九条 煤炭产业土地复垦的范围包括:露天煤矿开采过程中使地表损毁的土地;井工煤矿开采过程中引起地表塌陷的土地;采矿生产过程中所堆放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第十条 土地复垦遵循下列原则:结合产业规划与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因地制宜确定土地复垦后用途;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用地面积、质量,破坏的土地面积、类别及破坏程度;复垦工艺设计和措施;复垦所需资金预算;复垦完成期限及要求;复垦后的土地用途说明及验收期限。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措施包括采取工程技术措施、生物措施、监测与管护措施等,也可采用不同措施的联合。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应充分利用生产建设形成的废弃物,并采取科学方法,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项目完成后,各子分公司所属煤矿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主要验收内容包括:检查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核查土地复垦工程是否具备投入正常运行、发挥设计功能的条件,核查各项复垦指标是否达到td/t 1036-2013和设计指标要求;检查土地复垦验收调查报告书、土地复垦费用决算报告、土地复垦现场影像资料,核查土地复垦工程验收资料的完备性和规范性;核定土地复垦面积核定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核查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管理情况;核查土地复垦组织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各子分公司所属煤矿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确保土地复垦成效。
第十八条 复垦后的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依法转让采矿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移。已经预存的费用以及未履行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由双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双方无约定的,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按规定承担复垦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负责对子分公司土地复垦总体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子分公司负责对煤矿生态环境监察系统数据审核、方案执行情况、土地复垦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子分公司及所属煤矿负责土地复垦信息统计与报告相关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及信息统计、报送的责任人;完成各项土地复垦信息统计调查任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统计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并按规定报送公司煤炭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 公司煤炭产业土地复垦过程中法律责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煤炭管理部负责解释与组织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